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15 03:40:15


  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有哪些?依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这些行为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下面由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的第46条第一、二项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区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

  二、实施家庭暴力与虐待家庭成员

  婚姻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第四项规定的虐待都构成损害行为。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