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3 23:45:15
[案情]
刘倩与王东于2007年1月结婚。由于刘倩与王东自由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王东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刘倩大打出手。2007年11月28日,王东喝酒后又对刘倩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刘倩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决定与王东离婚。2008年2月3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3月16日,刘倩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王东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起诉,要求王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
[评析]
,王东与刘倩在婚姻存续期间,王东对刘倩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王东对刘倩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王东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刘倩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刘倩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 、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三、 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刘倩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
最新资讯
-
08-25 0
-
08-22 1
-
08-03 2
-
08-09 1
-
08-03 0
-
08-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