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重婚生子诉请离婚 妻子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1 19:30:15


案情回放:

  住佛山的李铭和林洁(皆为化名)于1994年结婚。李铭长期在外打工,两人因此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起诉请求离婚,但此时林洁有孕在身,只好撤回起诉。2005年1月,,。

  李铭早已在外面和别的女子同居,2005年8月30日,重婚罪。今年4月,。林洁同意离婚但要求李铭另外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至于精神损失费,由于李铭曾因犯重婚罪被判刑,给林洁心理上和感情上造成了伤害,并直接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酌定赔偿金额为100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有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在财产分割方面还可以优先照顾无过错方。

  本案中,李铭属于婚姻法上的过错一方。婚姻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以离婚为基础,有些无过错的当事人,虽然希望法律惩罚有过错一方,但考虑家庭稳定因素又不愿离婚,这样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赔偿的数额一般依据过错的程度和过错方的承受能力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