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重婚被判有期女方获赔

发布时间:2019-08-04 12:40:15


  十二年婚姻,丈夫却与他人重婚产子,并三度要求离婚。佛山禅城一女子在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中,获得1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据悉,损害赔偿诉求。

  家住佛山的李铭和林洁(皆为化名)于1994年结婚。李铭长期在外打工,林洁惟有独自留守家中。两人因此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起诉请求离婚,但此时林洁有孕在身,只好撤回起诉。2005年1月,,。

  由于李铭早已在外面和别的女子同居,2005年8月30日,重婚罪。今年4月,。李铭要求儿子由其抚养并对双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

  庭审时林洁同意离婚但要求李铭另外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离婚后儿子归李铭抚养,林洁每月支付抚养费250元。

  对于精神损失费,由于李铭曾因犯重婚罪被判刑,给林洁心理上和感情上造成了伤害,并直接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酌定赔偿金额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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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方有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四种情形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在财产分割方面还可以优先照顾无过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