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致残受害人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30 15:42:15


律师:

今年8月22日,黄某上街时被陈某的小轿车撞成重伤,现仍在医院治疗,医生认为黄某会导致残疾。为此,黄某的亲属与陈某为损害赔偿事宜一直在协商解决。但争议的焦点在于应否赔偿精神损失费。请问,有关赔偿费用是否包括精神损失费?

读者 王兴亮

王兴亮读者:

交通事故致使人身遭受损害,依法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即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获得的各项费用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因健康权遭受损害造成严重后果而遭受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该解释规定: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属于受害方的经济损失而不是指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目前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认为受害人致残的,赔偿人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就不能再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就是重复赔偿;另一种意见是即使赔偿人按规定赔偿了残疾赔偿金,依法仍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义务。目前司法实践中较多的是采纳第二种意见,即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如果黄某出院后经鉴定得出伤残等级后,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的各项要求赔偿后,仍可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