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发布时间:2019-10-22 15:18:15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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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
5、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
,我国应在制定民法典或修改《民法通则》时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畴,至少应增加以下权利和利益作为赔偿客体:(1)贞操权、信用权、隐私权、自由权等人格权;(2)与精神利益密切相关的部分身份权益或身份利益;(3)人身著作权和一些与精神利益相关的知识产权;(4)一些具有精神利益内容的财产权;,如受教育权、劳动培训权、休息权、不受骚扰的性权利,宁居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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