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8 22:19:15
与此同时,承认了“精神损失”,也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消费者受到“精神损害”,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精神损失”不能只凭消费者的心理感受,这不是衡量“精神损失”的标准。如果说消费后感觉不好则有“精神损失”,反之则没有“精神损失”;感觉很差则多赔,稍差则少赔,法律就没有普遍性可言了。
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下面举一个案例加以说明。
1996年7月6日晚8时许,回族女作家童某在上海某店购物付款后,由于该店收银员的疏忽,未将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童某在离店时该店电子报警装置铃声大作。该店保安人员随即将童某的包及电脑结帐单拿到结帐处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将童某拉至办公室,结果造成群众围观、误解。在该店办公室,童某被滞留近两个小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连夜到附近第六人民医院就诊。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童某与该店交涉,第三方多次主持调解,终未达成调解协议。,状告该店侵犯其名誉权。
在这一案件中,如何计算赔偿数额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童某因商店的不当行为身心两方面遭受伤害,为此到医院就诊支付了医疗费及交通费,这两项费用应由店方如数补偿,误工费也可视时间长短适当确定一个金额,这三项合计在一起属于经济损失,这一赔偿金额应当说是比较容易确定的,且有一定费用单据、交款凭证为证,计算较容易。比较复杂的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这时就要考虑以下情况:1、童某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比较严重,连夜到医院就诊就是证明;2、上海某店的不当行为是过失所致,不是故意,无论是收银员疏忽了消磁抑或保安人员的检查,都属于一般程度的过失,但是值班经理不明真相就强拉童某至办公室则是一种很严重的过失,这些都是该店应承担责任的依据;3、店方有赔偿能力;4、童某先被检查后又被扣留在办公室长达两小时,实属情节比较恶劣,且又是公共场合,众人围观,社会影响范围较广;5、上海经济发展水品较高,赔偿数额应根据上海市居民收入状况确定。
综合上述因素,,并在店堂为童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上诉,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这是一起典型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如果您平时对法律问题就比较感兴趣,那么您一定会注意到现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很多,而且有时索赔数字惊人,有人认为这纯属漫天要价,对此您有何高见呢?您认为赔偿数额该怎么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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