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9-08-27 03:49:15


  本文介绍侵犯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确定的必要性、原则、内容等三方面的内容。对侵害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侵害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损害可以获得赔偿金。

  确定侵犯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必要性

  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早已被我国立法所确认,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案例。对侵害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侵害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损害可以获得赔偿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否应确定即规定具体数额和计算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对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一个统一的限额是不适宜的、不科学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物质损失,它不可能计算出具体的数额和赔偿标准,比如著作权人的署名权被侵害了,其必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但很难用具体的数额来与其所受的痛苦划上等号。同时,在具体的案例中,由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事后的认错态度、作者的身份、作品的影响力大小、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各有不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多少也受以上多种因素的制约,不可能适用“一刀切”的确定标准,只能使精神损害赔偿金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据此认为,对精神损害规定赔偿标准是一种错误的作法,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具体案例中由审判人员去自由裁量。

  笔者认为,对于侵害著作权的精神损害,应当确定损害赔偿标准,主要理由如下: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著作权人而言,其发表、署名、修改、保证作品完整的权利受侵害,实际是对其智力成果的侮辱和亵渎,必然给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根据立法精神,应给他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标准,那么其在诉讼请求中提不出有依据的具体数额,对方当事人可以款项过多且没有法律依据申请驳回他的请求,这必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作者的作品被发表而没有署其姓名,这就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造成其精神极大的痛苦,,但不可能像物质损失索赔那样确定自己应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有利于审判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受一定限制的,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珐律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确定的标准和幅度,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审判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一,由于没有具体标准,审判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幅度太大,本身也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产生困难。第二,由于没有具体标准,审判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又不受监督,容易导致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有人提出,,但我国并不是判例珐国家,,而没有必然的约束力。并且,我国判例的指导作用是有限的,并未建立发达完备的体系。而侵害著作权案件事实却是复杂多变的,这使适用先例原则有一定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