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发布时间:2019-08-06 23:40:15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一般认为已初步得到了确立,而且这一点也充分反映了我国立法的发展和进步性,但总的来讲,存在很多问题,甚至可以用“模棱两可,残缺不全”来形容。我国现行立法中,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法律解释,明确提到“精神损害赔偿”这个称谓的仅有一处,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另外,《民法通则》第120条,条文本身含糊不清又涉及到了特殊主体??法人,因此该条是否真正确立了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尚有争议。在基本法上没有明确,造成在特别法中更是少有涉及,即使涉及,也只能运用立法技术将其绕过,不于明确规定。如我国《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当中的“死亡补偿费”等概念。这种情况造成了立法的严重滞后与我国民事主体整个权益保护的加强,社会的不断进步文明,法律不断完善的现实极不适应,形成巨大反差;也造成了立法的欠缺与模糊,导致实践中具体操作上的混乱,引发好多问题:民事主体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主体、适用范围等理解上产生错误或歧义,赔偿适用范围狭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所有这些又可能导致主体对法律公正性的信心降低或丧失。

  有鉴于此,理论和实践都迫切需要建立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明确完整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以改变现实的状况。对此,笔者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看法:

  (一)在民事基本法(如《民法通则》,将来的《民法典》)中明确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包括其含义、构成条件、适用主体、适用范围、内部结构(或组成)、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仅限于自然人。

  (三)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将其广泛适用于侵犯一切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领域,排除单纯侵犯财产权可能造成精神损害的领域。

  (四)严格依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部结构建立其两大组成部分,补充建立明确完整的人身伤害抚慰金赔偿制度。

  (五)统一基本法和特别法当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以使立法完整、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