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患者名誉权引起的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0 14:04:15
案情
1993年4月1日,女青年王某与男友一起去某市婚检指定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当五某进行妇产体检时,其男友也一起进入妇产科室内。检查时医生发现王某腹部皮肤有类似“妊娠纹”的花纹,便问王某否怀孕生育过,王某当即否认,医生又说,:“从肚子上的妊娠纹可以看出。”王某对医生说:“我以前较胖,现在瘦了,会不会出现情况?请你进一步检查。”该医生遂请来一位年纪大些的医生检查,检查后,这位医生说:“有点像妊娠纹。”检毕,医生走出屏风,在体检表上填上:“正常”二字。
在王某检查过程中,其男友站在床的屏风外听到了医生检查询问的情况,对王某产生了怀疑,事后王某又走访了医生,得到的解释是:“妊娠纹一般姑娘没有,这是生过孩子或怀孕七个八个月后引产造成的。”数日后,王某的男友与王某解除了婚约。
其后,在王某及其家属的强烈要求下,该医院请市人民院妇产科对王某重新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外阴未婚型。”鉴于这一检查结果,该医院领导遂到王中家中道歉,随即赶到王男友家中说明这一情况,希望两人重归于好,但王某男友经过这场小看坚决不愿再提婚事。气愤之下,王某以医院将其由胖变瘦形成的腹纹误诊为“妊娠纹”,损害了她的名誉为由,,要求医院为其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处理
,被告在为原告进行婚前体检过程中,由于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和医务人员工作失误且超出婚检验范围,致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经济上遭受一定的损失,精神上也受到创伤,被告对此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在庭审中,被告当庭向原告表示了歉意。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000元,补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评析
这是一起因婚检而导致的侵权纠纷,。被告的行为具备构成侵害名誉权责任的四个要件。首先,原告王某与其男友同去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将王某由胖变而形成的腹纹误诊为妊娠纹并使其男友得知这一误诊结果,导致王某男友对王某的个人品质、生活作风产生怀疑并最终与王某解除婚约,断绝往来。这一后果表明,王某名誉确实受到了损害。其次,医院医务人员查询王某生育情况并检查王某腹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1986年9月1日发布的《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健康检查,目的在诊断当事人否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可见,婚检主要是检查结婚当事人否患有麻风病、性病及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王某腹部的纹条是否妊娠纹显然不属于婚否检范围。另外,,询问病史主要是询问当事人是否患有过影响婚育健康的精神病、性病、麻风病、法定传染病、遗传病病史,其次是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为近亲,女方月经史等,只有当当事人是再婚的,医务人员才应询问以往婚育史。可见,本案中医务人员询问未婚妇女性王某是否则生育过不符合《婚姻保健工作常规》的要求。另外,按照《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其实施办法》第3条,医务人员必须为病人保密,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婚姻保健工作常规》也有婚检医生应当为病保密的规定。本案中两名医生在为王某体检时,明知其男友站在屏风外,能够听到检查过程中的谈话,却仍然进行超出婚检范围的涉及王某个人隐私、名誉的询问和检查,违反了有关医疗法规为病人保密的规定。其三,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王某名誉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与男友本已准备结婚,正是由于医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超出婚检范围的询问生育史并将腹纹诊断为妊娠纹,使王某男友对王某产生怀疑,并与其断绝往来,致王某名誉受损。其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就医务人员而言,对王某男友也检查室中而对王某进行生育史的询问和腹纹的诊断这一行为可能导致王某名誉受到损害这一后果应当预见,但却疏忽大意,甚至对这一后果漠不关心,其主观过错极为明显,而且两名医务人员将腹纹诊断为妊娠纹,又是一种诊闻过失。就医院而言,其过错在于对医务人员工作和婚检程序均缺乏规范化的合理管理,致使王某男友也同时进入体检室,医务人员越职询问和检查导致王某名誉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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