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名誉权侵权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08 15: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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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事实概要?

  原告张某,网名红某某;被告俞某,网名华某某、,二人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陆网站参加活动。

  且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相互认识,并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的真实身份,且张某的红某某的网名及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

,原告在被侵权后也曾在网站上发表过损害被告名誉的文章。后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裁判要旨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所折射出来的人的一举一动却是实实在在的。

  作为现代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即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交流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约束。

  利用互联网辱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中,被告主观上有侵犯原告名誉的故意,客观上有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且红某某这一网名的真实身份已被他人所知,所以此时的交流已不仅仅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流的对象也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具有现实性、针对性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张某的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考虑到原告在被侵权后,也发表过侵害被告名誉的文章,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连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第2款中的规定,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按:民法通则第120条,条款内容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条款内容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2018年名誉权侵权案例的有关知识做了整理,里面的知识点很利于我们大家对其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如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联系我们的的官方网站,或者直接联系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