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致人伤残 管理者被判全额埋单

发布时间:2019-08-13 21:47:15


  陈先生夜晚骑车回家途中被一缺失井盖的窨井绊倒,导致重伤并残疾。近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陈先生赔偿各项费用48.7万元。。

  2010年12月9日晚,陈先生驾驶电动车途径厦门市东渡路时,因未发现前方一窨井井盖缺失,导致电动车前轮掉入井内,陈先生被重重甩出后摔倒在马路上,造成重伤,接受治疗花去8万多元。经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四级伤残。

  事发后经勘察认定,出事窨井属于厦门电信公司所有。2011年初,陈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电信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9.6万元。

  电信公司辩称,陈先生提交的厦门商报报道所写的是下水管道井盖缺失,而不是电信公司窨井井盖缺失。陈先生因何摔倒,并无相关证据证实。陈先生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过高,且没有误工证明,其误工计算至定残之日不合理;陈先生户籍是农村人口,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电信公司无法接受。

证人和现场勘察认定书等证据证实,陈先生是骑车经过被告公司所属及管理的电信线路窨井时,车轮掉入缺失井盖的窨井才导致伤残的,电信公司作为窨井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各项赔偿费用,:原告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9万余元均为实际发生,并都有实际支付的有发票为证,被告对这些费用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这些费用均符合相关法规和厦门本地的计算标准,。原告伤残经鉴定为伤残四级,其提出的伤残赔偿金365834元符合计算标准,。原告提交的证明证实原告于2008年起至今居住于厦门市,故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因伤残对其今后的生活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其主张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7万元的判决。

  ■连线法官■

  管理者未尽管理责任应担责

  此案承办法官、,善尽管理责任是法律赋予管理人的义务,对于窨井这种关系到公众生命权健康权且因管理不善极易造成社会危害的设施,所有人更应该加大管理力度,维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转。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第九十一条有“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此案的责任主体即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自身所有的窨井尽到了应有的管理责任,因此作为管理方,电信公司在事故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原告陈先生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其经过事发路段时正值夜晚,行驶过程中并未发现被告公司所属的电信线路窨井井盖缺失,造成车轮掉入窨井导致伤残,这一事实由证人证言和勘察鉴定结果证实。而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故意摔伤,所以被告对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短 评■

  莫让“窨井猛于虎”

  本报记者 安海涛

  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屡屡发生,!一个小小井盖不仅关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更关系到政府和企事业的整体形象,越来越考验政府的管理能力,也拷问着机构的社会责任。

  由于窨井伤人案件屡见不鲜,被害人和窨井管理者双方对簿公堂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由于举证困难、费时费力等问题,,一些受害者最终往往自认倒霉。上面提到的陈先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身权利,相比之下是幸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