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公安局及有关干警侵犯赵明利人身权、财产权证据
发布时间:2020-09-20 15:23:15
什么是人身权?人身权案例有哪些?人身权损害赔偿有哪些标准?下文做了详细的介绍:
、财产权证据
(2010-04-15 20:19:19)[编辑][删除]标签:
干警
经侦
万海
赵明利
辽宁省
杂谈
写新文章
、财产权证据2010-03-04 16:、财产权证据
(2010-03-04 16:02:18)[编辑][删除]标签:
干警
万海
肉刑
赵明利
杂谈
、财产权证据
(2009-11-23 20:53:25)[编辑][删除]
、财产权证据】申诉人:赵明利,男,56岁,被警察刑讯逼供与肉刑颅脑损伤残疾人!系原鞍山市工商物资经销公司物资供应站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文涛,男,74岁,四次因公伤残等级:六级。退休国家公务员。法律顾问培训班结业学员证件号:9312402号。日期:2009年11月23日信箱:mawentao6132@sina.、财产权证据】1、
2、1998年12月24日,辽宁省鞍山市看守所,签发《释放证明书》,宣告:赵明利经判无罪,予以释放。
3、1997年8月15日鞍山市立山区城市信用社出具《情况介绍》。证明:赵明利已付给石宝库单位45万元。
4、1991年10月17日《企业法人代表证明》,证明:石宝库是辽阳惠州联合冷轧板矫直厂的法定代表人、厂长
5、1991年3月13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证明:谢晓华是鞍山市钢窗总厂柳壕分厂的法宝代表人和厂长
6、1994年4月13日,《扣押物品清单》1,证明:付琼处长指使干警马义君伙同其"铁哥们"谢晓华一起,扣押赵明利"现代牌"轿车行车执照一本
7、1994年4月14日,《扣押物品清单》2,证明:付琼指使干警马义君、尤波伙同谢晓华一起,扣押"现代牌"轿车一台(价值30万元)
8、1994年4月14日,《扣押物品清单》3,证明:付琼处长指使干警马义君、尤波伙同谢晓华一起,扣押"东风140#半挂"营运货车一台(价值7万元)
9、1995年2月7日,,、路万海伪造所谓《证物返还收据》
证明:付琼处长指使干警尤波、路万海伙同其"铁哥们"谢晓华一起,将非法扣押赵明利的两台汽车(价值37万元),交给第2敲诈勒索与诬告人石宝库领收!
经石宝库交给第1敲诈勒索与诬告人谢晓华的母亲曹敏及其亲侄曹福义各侵占与使用一台!已16年之久!
10、,证明:付琼处长指使干警尤波、路万海将扣押赵明利的两台汽车,交给石宝库领收后,落入谢晓华母亲曹敏(和平泉浴池)及其亲侄曹福义各占有与使用一台!长达16年!
11、1994年8月15日,,《收容审查通知书》
证明:、路万海伙同谢晓华一起,将原告人赵明利作为"人质",非法"收容审查"和刑讯逼供与肉刑696天开始!造成人身、颅脑损伤与偏瘫的严重后果!
12、1994年8月15日,付琼处长指使干警马义君、路万海伙同谢晓华一起,、路万海、尤波办公室进行毒打,造成人身、颅脑损伤与偏瘫的严重后果!《纪实》
13、1994年8月15日,付琼处长指使干警马义君、路万海、尤波等人,将赵明利毒打成颅脑损伤与偏瘫恶果的照片
14、1994年8月15日,付琼处长指使干警马义君、路万海、尤波等人,将行政诉讼原告人赵明利毒打成右臂损伤!
15、1994年8月15日,,、路万海、尤波等人,将赵明利毒打成右手指损伤!
16、1996年7月11日,,将原告人赵明利作为"人质",非法收容审查连续第696天和刑讯逼供与肉刑696天!释放凭证《专用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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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是公民个人不可侵犯的权利,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必须按照法律来进行。巧顾侵害人身权栏目介绍总结了侵害人身权的相关法律知识,与需要的朋友们共享。
人身权是公民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巧顾侵害人身权栏目为您介绍了人身权利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另外还有侵害财产权和侵害身份权的相关介绍。[标签:推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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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3 20:53:25)[编辑][删除]
、财产权证据】申诉人:赵明利,男,56岁,被警察刑讯逼供与肉刑颅脑损伤残疾人!系原鞍山市工商物资经销公司物资供应站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文涛,男,74岁,四次因公伤残等级:六级。退休国家公务员。法律顾问培训班结业学员证件号:9312402号。日期:2009年11月23日信箱:mawentao6132@sina.、财产权证据】1、
2、1998年12月24日,辽宁省鞍山市看守所,签发《释放证明书》,宣告:赵明利经判无罪,予以释放。
3、1997年8月15日鞍山市立山区城市信用社出具《情况介绍》。证明:赵明利已付给石宝库单位45万元。
4、1991年10月17日《企业法人代表证明》,证明:石宝库是辽阳惠州联合冷轧板矫直厂的法定代表人、厂长
5、1991年3月13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证明:谢晓华是鞍山市钢窗总厂柳壕分厂的法宝代表人和厂长
6、1994年4月13日,《扣押物品清单》1,证明:付琼处长指使干警马义君伙同其"铁哥们"谢晓华一起,扣押赵明利"现代牌"轿车行车执照一本
7、1994年4月14日,《扣押物品清单》2,证明:付琼指使干警马义君、尤波伙同谢晓华一起,扣押"现代牌"轿车一台(价值30万元)
8、1994年4月14日,《扣押物品清单》3,证明:付琼处长指使干警马义君、尤波伙同谢晓华一起,扣押"东风140#半挂"营运货车一台(价值7万元)
9、1995年2月7日,,、路万海伪造所谓《证物返还收据》
证明:付琼处长指使干警尤波、路万海伙同其"铁哥们"谢晓华一起,将非法扣押赵明利的两台汽车(价值37万元),交给第2敲诈勒索与诬告人石宝库领收!
经石宝库交给第1敲诈勒索与诬告人谢晓华的母亲曹敏及其亲侄曹福义各侵占与使用一台!已16年之久!
10、,证明:付琼处长指使干警尤波、路万海将扣押赵明利的两台汽车,交给石宝库领收后,落入谢晓华母亲曹敏(和平泉浴池)及其亲侄曹福义各占有与使用一台!长达16年!
11、1994年8月15日,,《收容审查通知书》
证明:、路万海伙同谢晓华一起,将原告人赵明利作为"人质",非法"收容审查"和刑讯逼供与肉刑696天开始!造成人身、颅脑损伤与偏瘫的严重后果!
12、1994年8月15日,付琼处长指使干警马义君、路万海伙同谢晓华一起,、路万海、尤波办公室进行毒打,造成人身、颅脑损伤与偏瘫的严重后果!《纪实》
13、1994年8月15日,付琼处长指使干警马义君、路万海、尤波等人,将赵明利毒打成颅脑损伤与偏瘫恶果的照片
14、1994年8月15日,付琼处长指使干警马义君、路万海、尤波等人,将行政诉讼原告人赵明利毒打成右臂损伤!
15、1994年8月15日,,、路万海、尤波等人,将赵明利毒打成右手指损伤!
16、1996年7月11日,,将原告人赵明利作为"人质",非法收容审查连续第696天和刑讯逼供与肉刑696天!释放凭证《专用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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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是公民个人不可侵犯的权利,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必须按照法律来进行。巧顾侵害人身权栏目介绍总结了侵害人身权的相关法律知识,与需要的朋友们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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