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手持字据索要“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9-08-20 04:31:15


  双方原系夫妻,后已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对儿子的抚养费支付及财产的处理等问题作了明确的约定及处理,双方之间不存在支付赔偿款的问题。

  离婚20年后,许女士将前夫冯老伯告上法庭,要求支付50万元“经济赔偿款”,手中还有冯老伯出具的字据为凭,而冯老伯却说根本没这回事儿。近日,市一中院的法官对这张蹊跷的字据展开调查,最终驳回了许女士的诉请。

  今年57岁的许女士与年近七旬的冯老伯原系夫妻,两人婚后育有一子。但因种种原因,两人的婚姻于1989年走到尽头。同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儿子随许女士共同生活,但冯老伯需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00元。后来,冯老伯又与他人组织家庭,但和许女士仍有往来。冯老伯的妻子去世后,双方的走动频繁起来,渐渐地有了些复婚的意思。

  谁知,2009年11月30日,,要求冯老伯支付经济赔偿款50万元。原来,许女士手上的这张字据是一张赠与字据,内容为“本人冯某某在妻子患病期间,前妻许某在精神上给予安慰,生理上给予慰藉。一个人把我俩的儿子养大成人,十多年来使我能安心照顾现已病故的妻子。前妻为此做出自我牺牲,本人愿意在2009年11月20日一次性赔偿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供她养老所用”。字据的落款时间为2009年11月15日,盖有冯老伯的私章,还按有冯老伯的手印。

  原审审理中,经司法鉴定,字据上的指印被确认是冯老伯的右手拇指所留。冯老伯则称这笔赠与子虚乌有,他从未出具过这张字据,而且上面的指印是许女士趁他酒醉之际偷按的,私章也是许女士自己私刻的,他根本没有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

,许女士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合议庭认为,字据“经济赔偿款”的提法令人起疑。双方原系夫妻,后已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对儿子的抚养费支付及财产的处理等问题作了明确的约定及处理,双方之间不存在支付赔偿款的问题。冯老伯平时习惯于用签名的方式出具相关字据。本案的字据中涉及金额达50万元,而在这张重要的字据上,冯老伯仅按了指印,显然不符合冯老伯的习惯和人们处理日常事务的常理。字据中将冯老伯名字中的一个字写错了,所按手印模糊不清,不足以使人确信该系争字据真实有效。

  合议庭认为,在许女士无其它证据佐证冯老伯确有向她支付赔偿款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许女士仅凭一张双方有争议的字据就主张对方支付50万元赔偿款,依据不足,不能予以支持。据此,市一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