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要离婚 丈夫不同意火烧岳母家
发布时间:2019-08-04 06:52:15
妻子要离婚,丈夫不同意。丈夫火烧岳母家。
妻子铁了心要离婚,丈夫几番苦劝之后,不见妻子回心转意,也要不回结婚彩礼钱,却遭妻子拒绝和辱骂,于是心灰意冷、因爱生恨,趁妻子回娘家之时,欲放火烧死妻子及岳母一家人。近日,离婚纠纷而引发的放火杀人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钱某犯故意杀人罪,,二年。
,被告人钱某与妻子余某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8月份,起诉要求离婚,后经被告人钱某姐姐劝说撤诉。同年9月份,余某回到泗洪县娘家生活,与被告人钱某分居生活。后被告人钱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劝余某回家生活或退还结婚彩礼钱后离婚,遭到余某的拒绝和辱骂。被告人钱某遂产生杀死余某及其家人的念头,并预谋好实施方法。同年10月19日夜,被告人钱某按照事先预谋,携带准备好的挂锁、折叠刀、绳子、汽油等作案工具到泗洪县余祥村余某家中,将余某家正门门栓插上、偏房房门用绳子系好、厨房房门用挂锁锁上,在门上浇上汽油,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常余某发现后,与其家人及时自救,将火扑灭。余某及其母亲刘某身上均被不同程度烧伤,家中房门及屋内部分物品被烧坏。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余某、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钱某与被害人余某、刘某达成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8000元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余某、刘某对被告人钱某也表示予以谅解。
,被告人钱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钱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钱某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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