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合同
发布时间:2019-10-28 16:23:15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这里所说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当事人如果将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并且当事人对此已经知晓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下处理:如果该条件决定着合同效力的产生,应视为未附任何条件;如果该条件决定着合同效力的消灭,则应视为当事人并不希望签订此合同,故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如果将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但是当事人对此并不知晓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下处理:如果当事人知道该事实已经发生后就不会订立此合同的,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当事人知道该事实已经发生后仍然会订立此合同的,则应该按照上述已经知晓的情况进行处理。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当事人不能肯定条件在将来是否会成就。如果将将来肯定要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视该条件为期限;如果将将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3)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将法定条件约定在合同中,应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间相互矛盾,则表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
【相关依据】
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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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当事人如果将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并且当事人对此已经知晓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下处理:如果该条件决定着合同效力的产生,应视为未附任何条件;如果该条件决定着合同效力的消灭,则应视为当事人并不希望签订此合同,故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如果将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但是当事人对此并不知晓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下处理:如果当事人知道该事实已经发生后就不会订立此合同的,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当事人知道该事实已经发生后仍然会订立此合同的,则应该按照上述已经知晓的情况进行处理。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当事人不能肯定条件在将来是否会成就。如果将将来肯定要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视该条件为期限;如果将将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3)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将法定条件约定在合同中,应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间相互矛盾,则表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
【相关依据】
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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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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