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及其带来的其他问题案件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25 08:31:15
近来,媒体经常报道"医闹"因医疗纠纷,与医疗机构发生冲突的事件。甚至有个别"医闹"纠集群众对医疗机构"打、砸、抢",最终引发刑事案件的报道。那么,"医闹"在非法行为后,应当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呢?
一、侵犯医师生命、健康权利的刑事罪名
在媒体报道中,经常看到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对主治医师实施人身伤害,甚至杀害当值医生的事件。那么,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这是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法条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拘役或者(huozhe)管制。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这是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重伤罪的法条规定。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行为动机并不是构成刑事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换句话说,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构成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与行为人的想法、动机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以为希望工程捐款为由进行盗窃的,其主观动机为"善意",但是并不妨碍其构成盗窃罪,盗窃行为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患者及其家属杀人、伤害的行为大都出于对医师治疗结果的不满。但是,即便是医师的治疗方案完全是错误的、整个治疗过程的态度是冷漠的、医疗服务是不及时的,这也与行为人构成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患者的这些遭遇只是犯罪行为的动机,而犯罪的构成要件更多的是关注犯罪行为本身!行为人的思想只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及其有限的。
作为受害人,当值医师的医疗过错行为不是行为人(患者及其家属)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刑事诉讼中几乎不会予以考察、判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医疗行为有关,但是,与构成刑事责任无关!
二、侵犯医师名誉权利的刑事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拘役、。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是我国刑法对侮辱、诽谤罪的法条规定。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该罪名是刑法中为数不多的几个"自诉"案件罪名。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主动介入,当受害人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才介入调查,所以称之为"告诉的才处理"!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的行为并不针对某一具体的医师个人,而是针对的医疗机构的。我国《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罪的法条规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在医院大厅内开设灵堂,开追悼会等等),医院在短期内其业务收入大幅度滑坡,当地人们群众对医院丧失医疗信心的,这样的行为就是损毁信誉的行为,医疗机构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侵犯医院财产权利的刑事罪名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是我国《刑法》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条规定,刑法对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差异很大,该法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北京市的标准为:五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如果在医院出现了这样的事件,医院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责任,要求责任人赔偿医院的经济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意杀人罪)。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该条法律规定,是"兜底式"的法律规定,其中,相关行为人在行为初期主观上并没有"伤人、杀人、抢劫"的故意,但是,法律充分预见到该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该种犯罪行为,以"行为转化,罪名转化"的形式,将其他罪名适用于该种行为!所以,出现了聚众""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的罪名。
四、扰乱公共秩序的刑事罪名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对其他积极参加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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