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后的下岗职工待遇问题

发布时间:2020-09-20 15:08:15


近年来,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少企业实际上已经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这种状态不仅造成一些职工“赋闲”在家,企业也往往疏于对“赋闲”职工的劳动合同、技能培训和工资待遇等方面的管理,并由此引发矛盾或纠纷,譬如,企业停产、半停产,“赋闲”在家的职工能否继续享受企业的工资待遇,就是现实的问题。 企业停产后,处于下岗待工状态而又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享受什么待遇呢?原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对如何确定生活费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通过地方法规以当地最低工资为基础规定生活费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