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客运纠纷学会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19-08-09 07:28:15


1、立即求助。意外伤害发生后,应立即告知客车驾驶人员和铁路工作人员请求救助,并要求其作出书面记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同时,,受伤旅客有权要求铁路分局工作人员检查受伤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调查意外伤害的发生经过,作出详细的书面记录,并收集不少于两份的受害人、同行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2、保存证据。妥善保留车票、现场目击人的证言、医疗诊断证明和检查治疗费用单据等证明材料。车票是证明旅客与客运和铁路运输企业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据。医疗诊断证明是证实旅客是否受到伤害及损伤程度的必要证据,而检查治疗费用单据则是确定索赔数额的有力证据。

  3、协商解决。关于赔偿问题,受伤旅客可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客运公司或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处理,并尽量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样既能节省时间、精力和财力,还能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4、提起诉讼。在协商不成或者双方中的一方不愿协商解决的情况下,。起诉时需注意四个问题:

  ⑴明确赔偿主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铁路法》第58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据此,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论客运公司或铁路运输企业主观上有无过错,旅客均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

  ⑵选准被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规定:、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铁路法》第72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因此,旅客起诉时应将给自己造成损失的铁路分局作为被告,而不应将其下属的车站或客运段等单位作为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旅客也可向意外伤害发生地、。

  ⑷明确赔偿范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旅客可结合自身受伤害情况提出索赔请求。另外,在提起索赔诉讼的同时,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案例一:客车驾驶员停车不慎致乘客受伤应赔偿

  2006年12月8日,农民工刘某乘坐某长途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车返乡。当日下午5时30分左右,该客车出现故障,驾驶员载着乘客驶入途中的一家汽修厂,将车直接停放在维修车间的地沟上准备修理。因天黑视线不良,刘某在下车时不慎掉入地沟,造成左上臂粉碎性骨折。刘某受伤后,前后住院治疗40多天,花费医疗费10000余元。伤愈后,刘某以运输公司未将其安全运送到目的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12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原、被告属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系服务性经营者,在客运中依法负有确保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责任,有义务将原告安全、准时地运送到目的地。同时,必须正确、合理地履行合同随附的义务,如通知、提醒、照顾等。但被告未履行这些义务,而违反规定将乘客载到汽修厂车间内,致使原告下车时难以正确合理地作出判断而不慎跌入地沟而骨折。这种危险的局面是由于驾驶员的原因而造成的,因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在车辆驶入汽修厂时未要求驾驶员在安全地点停车,而是在修理车间内下车,因自身缺乏安全意识不慎跌入地沟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原告刘某为治伤支付的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12500元,由被告赔偿875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驳回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旅客乘车遇事故,车主担责没商量

  2006年11月6日,房某买票乘周某驾驶的中巴车从外地回家。途中,中巴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房某受伤。交警部门经过勘查,认定周某与货车司机负同等责任,房某等乘客无事故责任。房某受伤后住院治疗30余天,支付医疗费等费用2.6万余元。后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房某便将周某及其所在的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2.63万元。,原告购买车票乘坐周某驾驶的中巴客车后,双方就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周某所驾驶的车辆与他人发生事故,致使原告受到伤害,对于损害的发生原告并无过错,被告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3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判决。

  案例三:乘车时遭抢劫受伤,承运人应担责

  2006年8月16日,魏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公交车到单位上班。途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在盗窃魏某财物时被其发现,双方因此而发生厮打。争斗中,两窃贼用刀将魏某的面部、肋部刺伤。行凶后,两窃贼逼迫司机停车后逃逸。经住院治疗,魏某先后花去医药费等费用8000余元。魏某认为,自己购票乘车,客运公司及其驾驶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安全、准时地将乘客送抵目的地。但他们在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未尽到保护乘客的法定义务,致使自己的人身遭受严重侵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魏某一纸诉状将客运公司及该车驾驶员告上法庭,。对此被告辩称,此案是一起刑事案件,应由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购买车票并乘坐了被告客运公司的客车,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定的时间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而原告在被告车内遭遇抢劫受伤,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受伤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被告亦无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了积极有效的救助义务,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8000元,被告方驾驶员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四:虽是免费搭车,受伤亦能获赔

  农民夏某经营一辆往返县城的客运大巴车。2006年10月15日,同村邻居宋某无偿搭乘了夏某的大巴车准备到城里购物。途中,当车行至一交叉路口时,与对面驶来的田某驾驶的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宋某左腿骨折,入院治疗35天,花去医疗费8927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某要求夏某承担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遭到夏某的拒绝。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宋某把夏某和田某同时告上法庭。,夏某与田某在行驶中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赔偿责任确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田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遂判决田某、刘某分别赔偿宋某医疗费5356.2元和3570.8元。

  法律小词典 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又称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行李运抵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票款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就是说,有偿的旅客运输合同通常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客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书面形式和有效凭证。该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老人、孕妇、儿童、残疾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对发生急病的旅客和分娩的旅客应当给予必要的医疗和照顾,对遇险的旅客应当尽力抢救。在运送途中,如果出现不法第三人的侵害,承运人还应当负有两项义务,一种是事先的防止义务;第二种是事后的积极救助义务。该法第302条还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有权提出免责抗辩,其免责情形有两种,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二是旅客自身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等行为。其中对第二种情形由承运人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