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案件的范围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31 15:10:15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同胞或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经济纠纷争议的标的物在香港、澳门地区的;
  3.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在香港、澳门地区的。
  (二)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外国人(包括持英国、葡萄牙本土护照的华人)或者港澳同胞在外国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内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与在港澳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不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而是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三)港澳同胞或者港澳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成立的独资企业或者投资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与内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也不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而是国内经济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