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案件的管辖和受理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9 10:57:15



  (二)第一审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
  (三)涉港澳经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虽不在内地,但是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在内地或者被告有财产在内地的,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但是在内地兴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
  (五)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
  (六)涉港澳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协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或者国外某仲裁机构或非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如果仲裁协议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新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就是否有管辖权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