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诉讼的特别规定(下)

发布时间:2021-03-20 14:25:15


(3)一般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可分为两种,一是一般司法协助,二是特殊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是指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例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委托代为送达的诉讼文书,,。、询问证人等。

(4)特殊司法协助

特殊司法协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仲裁机构的裁决,。

我国法律规定,、裁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裁定必须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两国间订有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防公约或存在互惠关系;司法协助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有中文译文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裁定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如该外国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或者按互惠原则,。

申请书,须立案,。,,,即属程序上的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