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法院判决履行

发布时间:2019-08-29 03:47:15


  

  隆回县山界回族乡陈粟村7组村民丁仁改与丁清亮系邻居,2008年底,丁清亮在与丁仁改相邻的空地中浇制混凝土地墚,欲建房屋。丁仁改认为丁清亮未留足水沟以方便排水,双方产生纠纷。2009年1月,经山界回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丁清亮已搞好的地墚(长10.8m)由其自行拆除,保留50cm作为公共用地,丁仁改在丁清亮拆除地墚后补偿丁清亮1600元。逾期丁清亮未履行协议,。

,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且从该协议内容来看,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相邻排水纠纷,协议内容符合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正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这一基本原则,系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判令丁清亮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拆除其与丁仁改房屋相邻的长10.8m的地墚,保留50cm为公共用地;丁仁改在丁清亮拆除地墚后五日内补偿丁清亮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