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水库后无权使用 诉至法院才知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0-07-10 20:21:15
签约承包水库后,3个月后承包费被退回,并被告知水库已易主。5月10日,,确认原被告于2008年11月17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3月23日,,诉称2009年11月17日与该村村委签订了水库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20年,承包费每年1200元,且已向村委交付了第一期承包费。但2010年2月中旬,村委趁原告不在家又将1200元承包费退还原告家人。2月底原告准备在水库放鱼苗,但遭村委阻止,并说水库已另行承包他人。王某提供了与村委签订的合同和交村委的水库承包费收据作为证据,合同履行义务将水库交由王某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承包水库经被告村党支部书记与会计协商后认为可行,并签订了合同,但原告非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被告将该水库发稿时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也未报乡政府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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