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6 22:48:15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因合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管辖,这在法律上称协议管辖。,以节省费用,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因素产生的不利影响。应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自由选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如:按照规定,在广州市一般财产案件诉讼标的超过人民币600万元的,。对于标的低于600万元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管辖是无效的。又如,海事案件,,。
二、,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而当事人在制订合同争议条款时应做到表述明确,、单一的,不能含糊不清,。如类似因本合约发生的任何诉讼,。的约定,虽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无效,但若发生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提起诉讼的情况,则很容易引起管辖争议,造成诉讼程序的延长,诉讼成本的增加,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
四、,口头约定无效。
可以看出,虽然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权利,但如何运用好这项权利,订立适当的合同争议条款,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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