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诉讼法有关期限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10 04: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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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有: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