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9-08-18 22:05:15


  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处罚
  《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以合同欺诈行为骗取财物为主要收入的;(2)曾经因从事合同欺诈行为受过处罚而再犯的;(3)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回侵占的确良有资产,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回所骗财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