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证据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1-19 03:21:15
民事诉讼中的认证是指“法官对于当事人,通过法庭质证,进行分析研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鉴别真伪,确定其关联性和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
认证是考察法官的业务能力,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环节,必须运用所学的各种知识,以清醒的头脑,运用判断、推理等方法认真核实证据,分析判断证据的特性,从复杂的证据中理出一条主线,并围绕该主线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逐一排除疑问和矛盾。通过认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和是非责任,并最终形成判决,因此必须慎重认证。作为证据,一般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特征,法官审查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也主要围绕这三个特征来进行。只有同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且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
庭审中,选择适当的时候、适当的方式认定证据,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根据法官的认证,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到张能否得到支持,心中就有数了,。如果选择不当,则容易影响庭审的效果。
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认证方式:一证一认方式、一组一认方式、综合认证方式。
1 一证一认方式。是在调查阶段,由当事人逐一举证、质证,法官在证据质证后决定是否认定其证明效力。该种方式适用事实清楚、争执不大的简易纠纷案件,如果是案情复杂或证据较多案件,一证一认容易导致前面认定的证据被后面新提供的证据推翻。
2 一组一认方式。即在调查阶段,法官根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指导当事人将相关的证据作为一组证据举证,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后,法官对于该组证据分别确认其有无证明效力。该认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证据的连贯性,避免认定证据时容易产生的矛盾。
3 综合认证方式。是指经过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后,由法官认真审查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相互有无矛盾、能否互相佐证,证据属性及证明力大小,间接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及每个证据在证据链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所有证据情况再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该种认证方式,既可以保证庭审的不间断,又可以避免片面认证、出现矛盾等不足,也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言辞对抗权利和当事人的主导地位。至于认证时机,可以在调查结束后宣布休庭评议认定,也可以在法庭辩论后休庭评议认定。为避免辩论阶段出现新事实而恢复法庭调查又提出新的证据导致的认证矛盾,法庭辩论结束后认证更为稳妥。审判实践中,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灵活掌握并运用这三种不同的认证方式,选择好认证时机。
法官认证必须充分说明理由,让当事人及代理人、旁听群众能够根据法官的说理,明白案件的输赢原因。认证的理由不能脱离证据应该具备的特性,语言要通俗易位,注意高度归纳概括,层次清楚,逻辑性强。可以根据案件认定事实的时间顺序认定证据,也可以分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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