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的必要记载事项
发布时间:2020-03-24 21:14:15
仓单的必要记载事项
仓单为一种要式证券,因此其填发须遵循法律特别规定的形式。法律规定仓单应载明的内容有: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存货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存货人个人的姓名和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存货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和单位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括件数和标记,并应当在外装上或者货物上予以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仓储物的损耗是指货物在储存、搬运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如风化、干燥、挥发、粘结、散失等)和货物本身的性质或者计量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者计量误差。
(4)储存场所。由于仓储物的性质不同,对储存场所的外界条件、湿度、温度等有不同的要求。仓单中应当明确仓储物的储存场所的要求。
(5)储存期间。储存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从交付仓储到返还仓储物的时间期限。这是保管人对仓储物承担保管义务的时间期限,仓单中应予以明确。
(6)仓储费。仓单中应当明确存货人支付保管人仓储费用项目(包括保管费、养护费、整理费等)、计费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保管人因仓储活动而附带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例如运费、修缮费、保险费、关税等,也应由存货人偿还,但不属于仓储费的范畴。
(7)储存的货物交付保险的,应记载其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仓单的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保管人未签字或盖章的,仓单不生效。签字或盖章只要有一项即可,不必同时具备。
相关依据】
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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