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的法律定义
发布时间:2019-08-13 10:00:15
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签订仓储合同后,仓储保管人在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应向存货人开具仓单。
仓单是仓储保管人给付给存货收到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依仓单记载的内容领取仓储物,因此,仓单上记载的内容是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仓单依《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储存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七、仓储费用;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单具有以下两个效力:
一、存货人凭仓单领取仓储物的效力;
二、移转保管物的效力。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如果损毁、遗失、被盗而灭失,持仓单人丧失仓单,亦丧失其仓单上记载的仓储物的提取和转让权,存货人应依《民事诉讼法》程序,通过公示催告后确认其权利,并承担应当承担的损失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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