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 举证期限
发布时间:2019-08-07 19:47:15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举证期限有确立了两种方式,一种是当事人,。对于前一种情况没有期限要求,对于后一种情况则要求必须在30日以上。。遗憾的是《若干规定》对管辖异议情况下举证期限的适用没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以上做法不妥。其一、当事人管辖异议乃重要的诉讼权利,不容剥夺,民诉法的原则是对于管辖异议优先裁定,而当事人答辩、证据的提交则说明对管辖的认可,在涉外的诉讼中尤其如此,这显得前后矛盾。其二、管辖异议的期限为15日,审理管辖异议的一审期限为15日,这就已经30日了,再加上不服一审上诉期10日,二审期限为30日,解决管辖的问题就得70日,这还没算上在途时间就远超出举证期限不低于30日的规定,将管辖异议包含于举证期限事实上做不到也不符合常理。其三、如果说向法庭递交证据视为应诉答辩的话,那对当事人来说只能西瓜玉米选其一了。要么提出管辖异议放弃举证权利,要么应诉答辩放弃管辖异议的权利。这明显是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于法不合。其四,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间。。也就是说举证期限计入办案期限。
综上,笔者认为举证期限不应包括管辖异议期限。其他如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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