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权

发布时间:2019-08-13 13:34:15


专属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我国规定的专属管辖有以下三种:

1、下列海事诉讼,: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

2、。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就是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管辖。

以下一些叫做特殊地域管辖: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2、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