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

发布时间:2021-02-11 10:57:15


送达


,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在理论上,人们往往将负责送达事务的人称为送达人,将接受诉讼文书的人称为受送达人。。
  实践中,在理解送达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受送达人则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
  2?,如果是在诉讼外,、法人递交某种法律文书的行为则不能称之为送达,、。
  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出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诉讼文书,其他的非诉讼法律文件则不属送达的范围,。
  4?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严格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民事诉讼法》对送达的程序和方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就不具有送达的效力。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直接关系到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因而,,以保证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诉讼行为的有效性。
  
相关依据】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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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
  ,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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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
,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一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