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债权清偿的执行

发布时间:2020-08-17 21:10:15



申请执行人债权清偿的执行


  清偿债权的执行,应当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是关于一案多债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多名债权人,各债权人均申请执行的,;部分债权人申请执行,部分债权人未申请执行的,可视各债权人具有同等受偿权,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应受偿的份额部分留存,并通知其限期领受;债权人众多如集团诉讼的债权人,未申请执行的又分散各地、难以通知到的,应当公告通知,并将其受偿份额留存一定期限;未领受财产的债权人到期后仍不主张受偿的,原属足额清偿的,可将该部分财产退回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存在又无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可上缴国库。
  二是关于多案多债权。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名债权人,各债权人分别申请执行同一个被执行人的,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按各债权比例清偿,其中首先申请执行并为保全财产付出代价的,可以执行的财产予以补偿。第二,,或多名债权时,,为了便于操作,;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各债权时,,,按各债权比例清偿。
  三是关于家庭财产的多债权。此指家庭中继承、离婚赡养、分家析产等案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债权人,因其亲情关系,往往胜诉者并不都申请执行,有的甚至并不希望执行。因此,对此类案件的执行应严格尊重债权人的意愿。
  
相关依据】
破产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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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三条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