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陈述
发布时间:2019-08-25 13:16:15
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我国行政诉讼证据中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狭义的当事人陈述只指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对事实问题的陈述。,诉讼请求的提出、说明和关于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对证据的分析、判断和应否采用的意见,对所争议事实适用法律的意见,等等。在诉讼中,一般以狭义的当事人陈述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狭义的当事人陈述范围包括涉及实体法律关系的各种事实,行政争议的发展经过,以及其他对正确处理案件有意义的事实的陈述。
对事人陈述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从时间上看,当事人的陈述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而不是在诉讼前形成的。第二,当事人陈述是以证据主体对案件事实的真切感知为内容。第三,从主体上说,当事人陈述是由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件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而不是案外人所作的陈述。第四,当事人陈述是在诉讼过程中,,。、第16条中规定的有关报告,在发生行政诉讼时,这些报告将作为当事人陈述来证明当时的情况。
当事人陈述具有两面性。一是具有较强的可信性和证明力。因为当事人是行政案件的亲历者,对争议的过程应该是最直接的参与者或目击者。但是受主观利益的驱动,当事人陈述可能带有不可避免的虚假性,将直接影响当事人陈述作为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性。因此,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对当事人陈述进行严格的审查,应该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以其他证据作为旁证,最终审查确定当事人陈述是否真实可信,是否能成为案件事实的证据。
相关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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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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