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状告女儿返还大学费用胜诉

发布时间:2019-08-28 18:18:15


王某在大学毕业后承诺向母亲返还自己上大学期间的费用、治病费用和购房款8万余元,却未能履行,。8月24日,被告王某按承诺返还其母亲8万余元。

1997年9月,湖北省武穴市人王某(女)考上大学。此后,王某上大学期间的所有费用及患病休学半年的治疗费用均由其父母支付。2002年,王某毕业后在该市某中学任教,为购房屋又向其父母借款12460元。2005年初王某结婚,与丈夫居住在所购房屋。2005年8月,王某回娘家向母亲承诺:向母亲上缴7.5万元,并偿还购借房款12460元。王某的姐姐在场,作为证明人在其承诺书上签了名。因王某未按承诺向其母亲支付钱款,,要求给付现金7.5万元和房款12460元。

,原被告系母女关系,王某在1997年上大学时已满20岁,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父母依法可以不负担其上学期间的费用以及治疗费用。王某参加工作后,作为回报和补偿,自愿向家里支付其父母为其垫付的费用,并出具约定一份,该约定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书面承诺书,内容具体明确,且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按承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