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进出口公司仓储货物损失保险索赔案
发布时间:2019-08-06 18:31:15
一、案情简介
2008年4月,该公司找到我咨询相关索赔意见,经过详细了解,人保财险广分拒赔理由是:
1、该公司作为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人保财险广分认为该公司没有如实告知该批货物的存放仓库,:“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该公司作为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对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人保财险广分认为该公司将该批货物存放在资质不适宜的仓库,:“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两点理由,人保财险广分拒绝承担该公司存放在黄浦区价值约150万货物的火灾损失。
二、笔者提出的索赔意见
1、人保财险广分作为保险人没有完全履行对该公司作为投保人的明确说明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人保财险广分业务员在办理该公司的续保手续时,没有对该公司明确说明免除条款,同时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单应该由投保人填写,业务员却代替投保人的义务,导致投保人对条款及投保单的内容不甚了解,包括免除条款在内。因此作为保险人人保财险广分没有完全履行对该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告知义务。
2、该公司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履行了询问回答告知义务,将该公司货物存放仓库的名称及地址以书面形式向人保财险广分进行了呈报。人保财险广分在知悉该公司货物存放仓库条件的前提下,没有提出异议及修改意见,而是无条件予以接受,可视做放弃了抗辩权(弃权)。既然人保财险广分在承保时放弃了对该公司存放仓库条件抗辩的权利,如今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能再向该公司主张这种权利(禁止反言)而拒赔。
3、当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时,要做有利于作为被保险人的该公司解释。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该公司作为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双方存在争议的前提下,应当做有利于该公司的解释。
4、到2008年4月,人保财险广分尚未对该公司做最低金额的赔偿。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由于该公司被烧毁的货物中有约价值50万的货物的资质是可以存放在该仓库的,作为保险人应该在60日内做出最低金额的赔付。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已经九个月即已经到2008年的4月,该公司尚未得到人保财险广分任何赔偿,导致该公司恢复生产和销售产生了一定的困难,没有达到当初购买保险的目的。
基于上述意见,建议人保财险广分尽快对该公司的案件进行审核并做出赔偿。
三、从本案得到的启示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人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保单条款越来越复杂。这就造成大多数投保人对所签保险合同中涉及自身利益的关键内容,都不能够准确理解,更不清楚免除责任条款,因此委托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投保单。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保险法》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生效的规定过于泛泛,对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义务的履行及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说明方式都缺乏足够的制度规范,这都有待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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