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保险合同案:某某药品受潮 保险公司告赢运输公司
发布时间:2019-08-26 13:41:15
货物保险合同案:一场暴雨使得价值10多万元的药品受潮而无法出售,在向委托运输的某某赔偿损失后,江苏省苏州的一保险公司将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10月24日,,依法判决运输公司赔偿保险公司100670元及公估费2000元。
6月31日,保险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了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一份,约定某某公司将其药品向保险公司投保运输货物保险,保金为701739000元。2005年7月1日某某公司将价值1273119.14元的药品自苏州启运至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7月5日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收货时发现该批货物中有32箱外包装严重受潮,根据相关药品管理规定,这些药品不能销售,于是拒收。该批药品是由某某公司委托保险公司承运,保险公司又委托安徽省宿州联运公司驻苏州办事处运输该批药品。据查,药品受潮原因是由于运输车辆蓬布破损,且运输途中遇上暴雨,雨水进入车箱造成。
出险后,某某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货物保险索赔,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某某公司人民币100670元,后某某公司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随即以自己的名义将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诉称,该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委托该运输公司进行药品运输。药品受潮原因是由于运输车辆蓬布破损,且运输途中遇上暴雨,雨水进入车箱造成。,公估费2000元。而运输公司在法庭上只同意赔偿不计免赔损失1000元。
,保险公司与某某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而某某公司将自己的货物委托保险公司进行承运,保险公司又委托安徽省宿州联运公司驻苏州办事处进行承运,由于安徽省宿州联运公司驻苏州办事处在运输中导致某某公司药品受潮损失100670元,保险公司将赔偿款赔付了某某公司,为此双方签订了《权益转让书》,故保险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运输公司以只同意赔偿不计免赔损失1000元的观点,。因此依法判决拓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已代付的赔偿款100670元及公估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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