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案例: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可享有货运险保险利益
发布时间:2019-08-18 13:38:15
无锡市某道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专业生产各种型号的道路机械。2004年10月21日,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向机械公司定购单钢轮压路机1台。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为AAA,同时约定由卖方代办运输和保险。机械公司于2004年10月27日就该批货物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为工程公司。10月28日,该批货物交给承运人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承运人遂安排驾驶员王某驾驶车辆执行此次运输任务。2004年11月2日深夜12时前后,当该车行驶至陕西省某县境内时,由于山路陡、弯道急,压路机撞上山体,导致捆绑压路机的绳索崩断使得压路机摔落地面,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事发后,机械公司将1台新的同型号的压路机重新送交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有人提出,买方不是所有权人,其对于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应当给予赔偿。笔者以为,买方对于货物是有保险利益的,理由如下:
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 由买方承担
《买卖合同》第10条第1款规定:在标的物的价款未全部付清之前,合同项下相应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卖方。而本次交易所约定的是货交承运人时买方付全部货款的25%,其余货款在货物到达买方后3个月内付清。本次交易中,在买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是属于卖方的,即使其已经完成了交付行为。那么,能否以买方对于货物没有所有权就认为买方对于该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呢?当然不能。这是因为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买卖合同中第4条关于风险转移的约定为: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机械公司有自己的格式销售合同,而工程公司是机械公司的一个分销商。由于双方之间是一个长期的合同关系,所以双方之间以机械公司的格式销售合同为依据确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其他主要内容,诸如: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质量标准与验收、风险转移、运输及保险、标的物所有权及所有权移交、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式、买卖双方的义务等。每次需要的商品规格型号以及付款条件,由买方以不可撤销订单的方式提出经卖方确认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要确定买卖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应当以卖方格式销售合同和买方订单中的内容为依据。而双方买卖合同中第4条关于风险转移的约定为: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运输途中的风险 与买方的利益密切相关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而享有的合法经济利益。由于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如果运输途中不发生意外,则货物可以安全到达,基于货物的安全到达,作为销售商,将因为货物的销售而取得收益;如果货物受损,则买方要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也就是其经济上要受到一定的损失。可见,货物的完好或者毁损,与买方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即买方对于货物具有利害关系,所以买方对于标的货物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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