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符合代位权或者撤销权诉讼的受理要件,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被

发布时间:2019-08-13 01:19:15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
  在特殊类型的案件中,即使具备了上述《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四个要件,但仍然可能不符合受理条件,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即为著例。详言之,两诉讼皆系基于债的保全制度而引发的诉讼,该诉讼与其他诉讼不同之处在于其涉及到债务人与合同当事人之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言之,其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其需具备特殊的受理要件。根据《合同法解释(一)》
  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入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撤销权诉讼应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第二,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主要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第三,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都具有恶意;第四,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在司法实务中,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效成立、但仅是因为债务入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行使代位权条件或者撤销权条件而不予受理或者被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下,由于债权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其债权意思表示明确,并无瑕疵,故其提起的代位权或者撤销权之诉对债权人的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
  债权入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但因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并不具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代位权之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但债权人对其债权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合法、明确,因此,债权人与债务入之间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因债权入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中断。又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问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尽管低价转移财产给第三人,但该低价转移财产的行为未影响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不符合撤销权的条件,因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但对于债权人自身债权,其诉讼时效期间应因该起诉行为而中断。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