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人清偿责任权利人诉讼时效中断
发布时间:2019-09-20 12:19:15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号)。
有观点认为,在该情形下,在对该意思表示进行分析时,应进行整体考虑,不能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通过整体分析,义务人主张已经清偿债务是对债务的否认,权利人的本意是否定债务的存在,因此,义务人承认债务的行为不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我们对此持否定意见,认为,通过对义务人意思表示进行整体解释,应认定义务人虽意在否定其仍负有义务,但应可认定其认可债务的存在并同意履行义务,否则,其不会主张其已履行了义务。
因此,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未履行义务,义务尚存在的情形下,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该义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并不违背义务人的本意。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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