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的应于何时起诉
发布时间:2019-09-12 08:00:15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对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作了规定,按照这两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所以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那要请求仲裁机关确认合同不能解除。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双方也无法另行达成仲裁协议的,起诉,。那么此种情况下,?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
所以说上述规定是针对异议期的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期限,合同法解释二对此予以明确了,对约定有异议期的,应当在异议期内起诉,没有约定异议期的,应当在解除合同或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对方解除合同的,双方也没有关于异议期的约定的,应当最迟在三个月内起诉,超过三个月的,起诉也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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