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审批权限
发布时间:2019-08-07 17:06:15
本文介绍详细的土地审批权限,、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审批以及土地征用审批的权限。征收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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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土地审批
一、
:征收下列土地的,;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具体解释】
:
(一)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
,。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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