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老大”不再特殊 撞人致残判赔53万

发布时间:2019-08-05 12:46:15


  火车撞了人,该如何定性赔偿一直是一个难题,以往,事故受害者鲜有获得具体赔偿的。近日,健康权、人身权纠纷案,却一审判处被告成都铁路局向原告方芳(化名)支付其被火车撞伤后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总计530390.24元,为同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先例。


  2008年1月29日上午11时,原告方芳与其外婆在襄渝铁路线位于华蓥市禄市火车站前路段行走,二人准备去禄市火车站乘火车到重庆。当走至襄渝铁路线K706+800米处时,原告躲避不及被迎面而来的T10次旅客列车机车挂伤,当场休克。事故发生后,列车紧急停车,并将原告送到当地医院治疗。由于伤情严重,次日转送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重型脑伤、失血性休克、左肱骨骨折。后经广安、重庆等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为三级伤残,以后生活都需他人护理,且后续医药费还需30多万元。但事后被告成都铁路局作出《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原告应负全责,双方遂因责任问题发生纠纷,,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82197元。


:铁路运输系高度危险作业,其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应使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作业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且不具备抗辩事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被告作业的高度危险性,应对行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行人经常通行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通行标志,或给予便利通行条件。原告方芳在成都铁路局下属襄渝铁路线K706+800米,禄市火车站前处行走,被运行的T10次旅客列车机车挂伤,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所受伤害系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所致,因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的伤害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与其外婆一起行走,其外婆是临时监护人,未适当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年幼的原告在铁路线上行走,对原告的伤害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