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恶意扩大损失 诉求两万多仅获赔一百元

发布时间:2019-08-19 11:06:15


  近日,,诉讼请求未获支持的身体权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系同一学校的小学教师,以前有矛盾。2009年4月8日晚,原、被告同在麟凤乡集镇步行街广场跳舞过程中,被告含沙射影指桑骂槐的谩骂。原告遂对号入座,以被告谩骂自己为由与被告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被告将原告脸致伤。尔后,原告到麟凤中心卫生院住院一天后自行转至威信县人民医院治疗112天,花去医药费5900.74元。


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旅差费、车船费、项链坠子、当年奖金等,共计20569.74元。


,该案的发生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被告将原告致伤,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之伤仅为软组织伤,却住院达112天,有恶意扩大损失的嫌疑。,判决由被告孙某某承担王某某在麟凤中心卫生院的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61.00元中的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原告的伤本可以在当地卫生院治疗,却因为报复之心擅自转院,扩大损失理应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