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难分”,是非之争

发布时间:2019-08-06 15:55:15


  戴某为七十老翁,与杨某同住一村。原本两家和睦相处、相安无事,却因“狗咬人”一事,反目成仇、对簿公堂。,要求杨某赔偿医药费1200元,近日,。
  
  2009年7月份的一个下午,戴老汉走在村间小路上,半道上突然窜出两只小狗,一黑一白,其中的白狗将戴老汉的右腿咬伤,戴老汉立即报警,后经打听得知小白狗是杨家饲养的,,杨家称:自家小狗从不咬人,而且村里养狗的人家很多,黑白都有,没人看到是黑狗咬伤的还是白狗咬伤的,更没有人证明是自家的狗咬伤的。后经派出所调解,杨家赔偿戴老汉50元现金。,要求杨某赔偿医药费1200元。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戴某陈述被杨某饲养的小白狗咬伤,但无目击证人。杨某对其饲养的小狗咬过戴某的事实提出异议。:“报案人戴某称自己被杨家的小白狗咬伤,请派出所前来解决。……后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杨家赔偿了戴某50元现金。”双方当事人都在该登记表上签了姓名。虽原告戴某无直接证据证实是被告杨某饲养的小白狗咬伤,但在该“接处警登记表”上有杨家表示接受民警的调解意见,当即赔偿戴某50元的记录。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登记表上签章的真实性,可见被告当时已承认是自家的狗咬伤了原告。被告亦无相反的证据证实自家的小狗未咬伤原告。,被告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一条小狗引来一场官司,一场官司引来两家的结怨。承办法官细心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何况“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居,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法”的劝说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被告当庭赔偿原告医药费600元,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