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名义签单 无证据支持自付
发布时间:2019-08-18 19:58:15
近日,,因被告不能提供单位授权签单的证据,致使所消费的餐饮费自能由其自行负责,判决被告支付餐饮店就餐费4037元。
原告刘博远在其经营博远药膳酒楼期间,被告杨涛(化名)先后以单位名义消费四次,共欠餐饮费人民币4037元。事后,刘博远向杨所在单位催收该笔款项时,其单位不予认可,。
,被告杨涛声称自己是代表所在单位从事民事行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就餐行为应属其个人行为,是其个人与原告刘博远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该餐饮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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