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拆迁公司被裁定向申请人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5 14:11:15
执行通知书后,,反而擅自将其发给被执行人的同住人,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近日,,拆迁公司在擅自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并随即从其银行账户中扣划存款46.96万元。
周某夫妇长期从事餐饮行业,2008年以来,夫妻俩因生意失败对外负债累累,,标的额达140余万元。,责令其限期履行偿付义务。2008年7月,,现在夫妇两人都无力偿还借款,但两人在本市某处的承租房中有动迁份额,且近期就要拆迁,故可以用两人的房屋动拆迁款来偿付部分欠款。执行法官经查明属实,随即向本市某拆迁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冻结周某夫妇在承租房中的动拆迁款46.96万。
2009年3月,,反而将其擅自发还给两人的同住人吴先生,且款项已被转移,周某夫妇也去向不明。
,执行人员出具合法有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协助执行义务人某拆迁公司擅自发还动拆迁款后,逾期未能追回,故根据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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