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21 23:50:15
2012年4月9日,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受理后如何进行审查和裁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并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释〔2012〕4号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
第二条 ,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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