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空头支票代为清债 债务人仍担还款义务

发布时间:2020-01-11 01:32:15


 近日,债务人偿还债务却出具空头支票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乙公司给付甲公司货款及安装费16.5万余元。
  
2005年6月2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供应房屋装饰用地毯和壁纸,并由甲公司负责壁纸的安装,以供丙公司装修。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履行义务,为乙公司供应的地毯和壁纸的相应货款及安装费共计17.8万余元;乙公司于2005年7月20日为甲公司出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转账支票,以给付货款及安装费。但该支票因空头被银行退回。因该批地毯和壁纸用于丙公司的装修,故丙公司于2006年3月30日为甲公司出具一张金额为18万余元的转账支票,用以给付乙公司所欠货款及安装费,但该支票同样因空头被银行退回。后乙公司只于2006年5月1日和6月7日分别给付甲公司3000元和1万元。,要求乙公司给付所欠货款及安装费16.5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乙公司对欠款事实及金额予以认可,但辩称既然丙公司为甲公司出具支票,代其清偿债务,甲公司就不应再向其索要欠款了。

,现丙公司虽向甲公司出具金额为18万余元的转账支票用以给付乙公司所欠货款及安装费,但该支票已因空头被银行退回,故丙公司实际上并未为乙公司清偿债务,因此不能免除乙公司给付货款及安装费的义务。